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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科生教育

课程体系--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课程教学大纲制定、修订与管理办法(试行)

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

课程教学大纲制定、修订与管理办法(试行)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课程建设,规范和改进课程教学大纲的制定与管理,结合学院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课程教学大纲是执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、实现培养目 标和毕业要求的教学指导性文件,是组织课程教学、选用和编写教材、开展课堂教学质量评价和教学管理的重要依据,也是课程建设和课程评价的重要内容,其制(修)订与管理必须按严格的规范和程序进行。

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

第三条 成立本科课程教学大纲编制领导小组。

组长:书记、院长

副组长:分管教学副院长

成员:各系主任、教学办主任、实验中心负责人。

第四条 学院是课程教学大纲管理的主体, 院长是第一负责人, 教学院长是直接负责人。学院安排系主任负责组织制(修)订课程教学大纲,组织教学指导委员会论证,并按照学校管理要求实施课程教学大纲管理。

第五条 专业系是课程教学大纲的责任主体,根据学校课程教学大纲模板和要求,组织课程教学团队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,按照学校和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、评价课程教学大纲,提出大纲修订和变更申请。


第三章 制订与修订

第六条 制(修)订原则

一、同步性。课程教学大纲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制(修)订,并以教育部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为指导,以专业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。

二、导向性。课程教学大纲的制(修)订应将知识传授、能力培养与理想信念、价值理念、道德观念教育有机结合,强化课程育人导向,注重学生人格塑造,体现理想信念、价值理念和道德观念教育。

三、产出性。建立产出导向的课程教学大纲,使课程目标既能对接毕业要求又能体现课程特色,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能够支撑课程目标的达成,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方式能够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。

四、科学性。课程教学团队在制(修)订课程教学大纲前,要加强研究、充分研讨,使课程教学大纲既符合教学规律,又反映学科最新科技成果,增强课程教学大纲的科学性。

五、规范性。课程教学大纲要求文字清楚、意义明确、名词术语和格式规范、定义正确。

第七条 主要内容

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课程课程简介、课程目标、教学内容、教学方法、考核方式、成绩评定、课程资源等,具体以下发的大纲模板为准。

第八条 制(修)订要求

一、专业系主任组织制(修)订培养方案中所列课程的大纲,并按课程类型分类编制理论课程、实验课程和实习实训类实践课程教学大纲。

二、专业系主任组织课程教学团队(涉及跨教学单位的课程, 应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参与负责编制所承担课程的大纲),经过课程教学团队教师充分讨论后,由课程负责人 执笔按照以下要求制(修)订:

(一)明确课程地位。依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指标点, 明确本课程在培养方案中的地位;

(二)确定课程目标。依据培养方案中毕业要求指标点,确定课程目标,建立课程目标与毕业要求的联系;

(三)优化课程内容。依据课程目标优化课程内容,确定合适的教学方法;

(四)选取考核方式。依据课程目标和课程内容,选取能够实现课程目标的过程性+终结性的多元、全过程的考核方式。

三、对适用于同一层次专业开设的同一门课程,课程目标和教学要求相同的,可编写一个大纲,并作说明;要求不同的,则应分别制(修)订大纲。

四、课程教学大纲编写完成后,由专业系主任组织教师进行审核,经审核的大纲,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论证审定,经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。


第四章 执行与评价

第九条 执行

一、经审批后的课程教学大纲必须严格执行。各系安排教师严格执行课程教学大纲,教师在教学中按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活动,学院教学督导组按大纲实施教学检查和评估活动。

二、新开设的课程在开课前必须先制定出课程教学大纲, 经专业系审核、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、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开课。

三、经批准后的课程教学大纲是教师开展课堂教学的依据,教师在开课前须掌握、熟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,学生应该知悉课程教学大纲的具体内容和要求。

四、在课程教学大纲执行过程中,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趋势和学科专业的发展变化需要,对课程教学大纲进行适当调整。原则上由课程负责人提出申请,经专业系论证,学院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教务处审批执行。

五、对拒不制定和执行大纲的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,将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。

第十条 评价

一、评价依据。专业培养目标、毕业要求、课程建设要求,以及教育部颁发的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》、各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的课程教学基本要求。

二、评价内容。定期对课程教学大纲的合理性进行评价,包括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关系是否明确,课程内容、教学方法是否支撑课程目标实现,考核方法和成绩评定是否证明课程目标的达成。

三、评价责任人和参与人员。课程教学大纲的评价责任人为系主任,组织本专业学生、课程教学团队、学院教学督导、学院管理人员、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代表参与评价。

四、评价方法。评价前需确认采用的评价方法的合理性。 具体评价方法包括但不限于:反思自查、调研分析、咨询研讨、交流研讨、问卷调查、访谈调查、座谈会等。

五、评价周期。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评价。

六、评价结果及应用。各专业系对评价结果进行综合分析,形成评价报告,评价记录和评价报告学院存档。评价结果作为课程教学大纲修订的重要依据,原则上与培养方案同步修订,对于结果中急需修订的内容,经学院同意后可提前修订。

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,由学院教学办负责解释。